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2008〕4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顺利推进学院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学院的生机和活力。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第四条 岗位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设置,总量控制。根据学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以及管理和服务的任务要求,结合学校学生规模和师生比例,合理确定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类各级人员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

(二)优化结构,突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主体,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教师岗位,优化各类人员结构,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比例。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重要性及复杂程度,设置不同层次岗位。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岗定责,按岗聘用,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激励与保障机制。

(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专业建设,兼顾学校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五)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总量的确定。结合学校学生规模和生师比,确定岗位总量。

第六条 岗位类别的划分。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资料、工程技术、新闻出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岗位结构比例。各类岗位结构比例结合学校学生规模和师生比综合考虑执行。

第八条 岗位等级的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详见《重庆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教师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三至十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即三至十三级。

学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示范高职院校层级设置,即4∶4∶2。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正高级和副高级之间的比例为3∶7;

2.正高级三、四级之间的比例为4∶6;

3.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5.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详见《重庆市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第三章 岗位聘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学院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学院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严格岗位聘用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竞聘条件。

(二)编制《岗位说明书》。全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由组织部编制岗位说明书,学生处编制辅导员岗位说明书,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其余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三)公布岗位。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岗位数量、任职条件等基本信息。

(四)个人申请。应聘者向本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应聘申请。

(五)资格审核。由各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六)复审及提出拟聘人选。由岗位设置及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复审并提出拟聘人选。

(七)聘前公示。拟聘人选在学院校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聘用期限。聘用期限与学院三年一轮的聘任(用)工作衔接,各类岗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四条 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校规定执行,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调整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六条 投诉与申诉。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监督小组,接受应(受)聘者提出的投诉、申诉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相关问题说明

第十七条 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应聘在相应岗位最低等级。

第十八条 未聘用到相应岗位较高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动保留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

第十九条 学院中层领导职务及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领导干部,可以聘用管理岗位,也可以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相应岗位等级竞聘,并执行所聘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 学院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论文、专著、专利等业绩由科技处鉴定,教改课题(项目)、教材、工具书、特色示范专业、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实训基地建设等成果或奖项(励)由教务处鉴定,其他奖项(励)由人事处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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