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岗位(含兼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第三条 教师岗位人员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量,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条 特殊岗位教职工以完成本职工作为考勤标准,按照岗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出勤,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管理岗位人员考勤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教师岗位人员按弹性坐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教辅人员按教学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一旦发现在考勤中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七条 考勤方式:企业微信打卡
第二章 考勤
(一) 教职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照学院规定自觉企业微信打卡确认。
1. 因公外出已办理手续者;
2. 因故请假,经批准者;
3. 其他免予考勤者。
(二) 考勤打卡分每日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共计2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为 8:30以前,下午下班打卡时间为17:30以后。
(三) 考勤修正。每月有3次“个人忘刷卡”的考勤修正机会,方式为正常考勤时间点后两天内在系统上申请修正,未进行修正或超过可修正次数按考核20元/次。
(四) 迟到、早退、未打卡的处理
1.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内为迟到,迟到每5分钟扣款5元。
2.擅自提前30分钟内离岗为早退。早退每5分钟扣款10元。
3.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不到1小时的,按旷工2小时处理;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教职工迟到时,应按实际到岗时间必须打卡,不打卡又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迟到不得用补休冲抵。
4.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后,自第3次迟到、早退起,当月按旷工2小时处理。依次类推。
5.已刷上班卡而未到岗者,根据其时间长短视为迟到或旷工。
第八条 考勤管理
(一) 人事处每月第1个工作日导出考勤数据,每月10日前人事处根据考勤报表核算工资。
(二) 教职工每月考勤从当月1日起至当月最后1日止。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工伤假、护理假、丧假、出差等。
(三)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扣发当日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违规打卡;
2. 上班打卡后实际并未按时到岗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者。
第九条 旷工
(一) 旷工为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违纪行为。
(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旷工:
1.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及以上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
3.无故擅自离岗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即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
5.利用病、事假为由从事第二职业的;
6.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7.不服从学院、部门分配、调动,不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的;
8.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找人代课的。
9.提出离职申请,在未解除聘用合同前,或离职申请已经获得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10.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耽误工作的;
11.被公安局拘留、逮捕的。
(三)对旷工行为的处罚
1.按旷一罚三处罚。旷工连续3天或半年累计超过5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追究其旷工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2.旷工教职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职称评定延后一年,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不辞而别等恶劣情形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按流程注销教师资格证。
第三章 请假
第十条 基本原则
(一)教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一律填写请假单,按学院请假审批流程办理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生育假、路程假、工伤假包括周末、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包括周末、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请假(含因公外出)审批权限
(一)副处级以下教职工(含副处级及教研室主任、专业或课程负责人)请假一天的,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本处室负责人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本处室负责人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学院院长批准;
1.处室或二级学院正处级(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请假两天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三天及以上,则由院长批准;
2.副院长级请假由院长审批核准,须向院长办公室报备;
3.请假期满回校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返校者或不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事假
员工凡因私事必须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由本人前去办理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以0.5小时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当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按缺勤工作日扣除;
2.全年累计达30天及以上,取消年终考核奖评定资格。
(二)病假
1.病假应以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并视实际情况休假;
2.病假期间待遇。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休息的,可休病假。每月门诊病假3天、住院7天,凭医院证明可照常计发当月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超出的病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3.休病假的教职工在上班后的1日内,应将就医挂号单、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出院证明、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交人事处核查存档备案。就医材料不全或无效的,视为事假;
4.病假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顺延。
(三)婚假
1.员工结婚,给予婚假5天;
2.员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提倡安排在公休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
4.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四)产检假、产假、哺乳假、陪护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员工,根据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产检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皆按照自然日计算)。
1.产检假
照常上班的怀孕女员工在生产前,每月可在教学安排之外的时间申请产检假,具体为: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1天;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半月1天;9个月及以后,每周1天。履行请假手续时须提供相关检查证明作为证明材料,正常请产假后则不再享受产检假。
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剖腹、产钳等)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其中产前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产假为连续自然日,包含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享受90天产假。
持有“准生证”的女职工,并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 学院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未持有“准生证”的,视同病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病假待遇支付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自行负责。
3.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需提供新生儿证明和准生证。
哺乳假为带薪假。
4.陪护假
男员工可以在配偶生育前后享有共计15天(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休假。
护理假为带薪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事假计。
(五)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员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如果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对待。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七) 工伤假
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