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层领导干部聘任(任用)管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搞好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学校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雅迪科技集团《干部管理章程实施规范》和《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

第三条 该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行使考察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要求

第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开拓进取和开放创新精神。

(三)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相关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四)坚持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还应同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处级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等部门副处级干部原则上还应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安保、学管、后勤等管理岗位可适当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现职人员。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使命与责任是践行和传承学院的文化和价值观,以文化和价值观为核心,带领团队持续创造价值,助推学院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责权利清晰”。明确角色认知和部门职责,对于学校安排的或岗位需要做的,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做到位而否定上层的决策或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二)坚持自我反思,实现自身成长。

(三)坚持以责任结果为导向。结果是能力和素质的外显,坚持以责任结果为导向,能够更好地选拔出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人才,能够为学校创造价值。

(四)坚持开展组织建设,帮助下属成长,共同达成目标。

第三章  聘用(任用)程序

第七条 选拔聘任(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程序依次为:提名、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讨论决定和理事会聘任五个环节。

第八条 提名。聘任(任用)候选人提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某一种方式进行提名:

(一)学校领导提名。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人选由主管领导提名;各级党群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经党委集体研究后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提名。

(二)人事部门提名。经学校授权,人事处就某个部门(单位)干部的候选人进行提名。

(三)单位(部门)推荐。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并填写相关表格。

(四)自愿报名。人事处根据选拔权限并经理事长同意,将某个中层领导岗位及任职条件对全院教职工公布,自主报名竞聘。竞聘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列为候选人并按程序进行民主测评。

第九条 民主测评。聘任(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测评。人事处就提名人选(候选人)形成考察工作方案,通知提名人选(候选人)填写相关表格,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者不得作为拟聘任(任用)人选。民主测评分数及相关材料应存档并作为聘任(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个别谈话。被提名人选(候选人)通过民主测评后,由人事处通知有关领导对其进行个人谈话。个人谈话内容包含岗位认知、胜任能力和工作思路及打算三个方面,作为正式聘任(任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处汇总民主测评、个人谈话以及综合考察情况,收回表格,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材料由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候选人通过个人谈话后作为拟聘任(任用)人选,由党政领导班子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报告进行讨论,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由理事会聘任(任用)。理事会对各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聘任(任用)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十三条 任职。中层干部任职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起草,理事长签发,并颁发聘书;人事处备案,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讨论决定前还应向上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的培养工作。推荐优秀领导干部进入党校、行政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和进修班参加学习、进修;校内业内培养,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十七条 实行对正式聘任(任用)前的试用及试用期内考核,以及任期内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新聘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则正式担任现任职务,任职时间按第十五条计算。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由人事处另行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在任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工作业绩测评制度。测评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测评的最终分数由主管校领导、职代会代表、所在部门教职工和干部互评四个方面,并各按一定权重计算分数之和构成。测评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本人,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作为今后提拔聘任(任用)、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年度测评分数排在中层干部最后两名者,由理事会成员对被测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一年整改。如下一年度测评分数仍排列于中层干部最后两名者,将对其作免职处理。对于工作成绩差、群众意见大的,视情况对被测评人实行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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