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本着实事求是、符合程序的原则;学校遵循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工会主席为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工会主席无法出席的情况,由副主席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教职工认为在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职工认为在产假、工伤假、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规定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之一: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教职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被申诉单位提交的答辩书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以及调查笔录等其他有关材料,可以针对复核和申诉事项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诉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申诉双方可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被申诉人涉嫌违纪的,追究其违纪责任交由学院纪委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诉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或加盖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十七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逾期未向申诉处理委员提出申诉的或服从申述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